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会 及费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5月修订版)

发布者: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4-05-15 浏览次数: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的精神,为逐步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深化改革需要,发挥医疗补充保险的作用,发扬奉献爱心、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为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校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继续运行,并定期为我校患重大疾病教职工医疗提供互助金。(“重大疾病界定标准”详见附则)

第二条 制定本暂行办法的原则:

(一)以宣传发动和自愿参加相结合的原则组建互助会。

(二)以会员交纳会费的原则筹集互助金。

(三)以奉献互助和获得实惠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四)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过程管理。

(五)量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都可以申请为会员。

第四条 会员自入会起按每月10元标准交纳会费,由校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逐月代扣。

第五条 首次参加互助会的教职工,半年后即可享受互助待

第六条 由于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转出学校或停交会费的教职工自动放弃其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再退还。首次未入会或停交会费以后再次交费的教职工,自重交时满半年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须及时通知新入职教职工自愿申请入会。集中受理教职工申请入会、退会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

第八条 互助金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二)校内外资助和捐赠等其他来源。

(三)以上各项的积累和增值。

第四章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互助会的组织机构:

(一)互助会成立领导小组,由校工会、后勤管理处、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离退休工作处相关负责人和校门诊部主任以及分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校工会主席兼任组长,财务处副处长和校门诊部主任兼任副组长。

(二)互助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十条 互助会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本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上半年根据人事处劳资科(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提供的教职工医保个人付费数据,集中处理患重大疾病会员上一自然年度互助金补助情况。

第十一条 互助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事宜。

(三)根据自然年度医保系统中医疗二次报销之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和个人自理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不包含1万元)的患重大疾病会员统计情况提交互助会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四)定期向互助会领导小组报告互助金的收交和使用情况。

(五)完成互助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互助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人事处要及时向互助会办公室提供教职工变动名单;财务处及时提供互助金收交情况;医保办要提供自然年度医保系统中医疗二次报销之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和个人自理费用数据;门诊部负责审核自然年度符合互助金补助申领标准的患重大疾病会员申请。

第五章 互助金申请程序和补助标准及范围

第十四条 互助会办公室根据医保办提供的数据,将二次报销之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和个人自理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不包含1万元)的患重大疾病会员统计情况提交互助会领导小组讨论审批;审批后由互助会办公室计算应补助会员费用提交财务处发放。

第十五条 互助金补助方案

对于患重大疾病会员,以上一自然年度医保系统中医疗二次报销之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和个人自理费用之和为计算依据,超过1万元(不包含1万元)的部分采取“超额累计、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超过1万元-5万元(不含1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0%。

(二)5万元一10万元(不含5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40%。

(三)1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10万元)补助比例为50%。

(四)个人年度分段累计获得补助最高限额为6万元。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因各种原因失去会员资格的。

(二)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根据互助金使用积累情况和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费标准、补助标准及互助会管理办法可酌情修订,由互助会领导小组提出修改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确认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重大疾病界定标准为:医保系统中自然年度个人自付金额超过1.5万元或属于南京市医保门诊特殊病范围(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含造血干细胞)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颅内良性肿瘤、骨髓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肺结核)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所列病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会领导小组。特殊情况由互助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会及费用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1月修订版)》(校发(202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