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离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在原《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2〕2号)和《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人管院字(96)026号)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的最新文件精神,保障离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医疗、用药,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经费,节约开支,控制公费医疗经费的超支现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校离休人员。
二、定点医院
1.校内:门诊部。
2.校外市内:本市所有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二级以上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3.市外:当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本人申请并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同意)。
三、就诊办法
(一)本市就诊
1.门诊:离休人员患病一般应先在校门诊部就诊,校内就诊一律凭学校统一印制的校内医疗证就诊,如为家属代取药,则应同时携带校内医疗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凡未带以上材料者医疗费自理。
2.急诊:符合急诊条件,可就近在定点医院就诊。
3.住院:需住院治疗者,经门诊部主任审核批准,可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二)外地就诊
1.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离休人员,需本人申请并经校公费医疗与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在门诊部备案,可至当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特殊疑难病例,确需转外地(含外省市)治疗者,必须持本省、市级医院病情诊断、转诊证明,经校门诊部主任审核,报校公费医疗与药事管理委员会或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前往就诊。
四、药品管理
医生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半月量,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一月量。药房有权拒发超量药品。
五、医疗费报销办法
1.药品报销范围严格按《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执行。
2.门诊病人,一律凭病历、财政或税务专用门急诊医疗费票 据和收费清单报销;住院病人必须持住院明细结帐清单、出院小结及财政或税务专用住院医疗费票据方可报销。
3.按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门诊检查费除外),凡符合《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所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范围内,属于“丙类目录”范围的药品费不予报销,由离休人员自理。
4.除在门诊特殊病种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针对性药物治疗药品费用外,其他在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诊察费(挂号费):实行限额报销,12元以内实报实销,超过12元的部分不予报销。
6.住院床位费:床位费报销标准为80元/日(如所住医院床位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床位费超标部分限报50%)。
六、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
1.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外购药品。
2.未经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3.不在定点医疗单位编制内且不具备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行医许可证的气功人员的气功治疗费。
4.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余门诊的挂号费。
5.出诊费、诊察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保温箱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药材费、加工费等。
6.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置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费)等费用。
7.非本校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及治疗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
8.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9.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等药品费用。
10.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
11.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性病、交通肇事、责任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出境(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期间的医药费用。
七、住院借款办理办法
1.凭住院通知单,到校门诊部办理借款手续后,再到财务处交纳借款押金、领取支票。
2.押金比例:按借款金额的5%交纳,结账时多退少补。
3.单张支票借款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单张支票借款2-4万元须经校公费医疗与药事管理委员会秘书单位领导审批,确因治疗所需拟借4万元以上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4.病人出院后必须及时结清医疗费,如出院6个月内不结帐,暂停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5.市外诊疗、门诊和急诊诊疗以及不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一律不予借款。
八、其它
1.本办法生效后,原《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2〕2号)和《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人管院字(96)026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中如有与本文精神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2.若国家、省颁布新的公费医疗改革方案,本办法将及时予以调整。
3.本办法由校公费医疗与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